《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與海關業務密切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檢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以下簡稱《海關稽查條例》)4部行政法規。
本次修改是202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后的配套立法,主要內容是為了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對海關管理相對人法律責任的同步調整。此次修改尤其對報關企業、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法律責任影響較大,本文將對具體情況進行介紹。
主體一:報關企業
刪除“撤銷注冊登記”“予以取締”。2021年《海關法》修改后,取消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行政許可,實行備案制度,報關企業“超出其業務范圍進行報關活動”“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事宜”“未經海關注冊登記從事報關業務”的違法情形不再存在,因此在法律責任方面相應刪去“撤銷注冊登記”“予以取締”。
保留“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追究刑事責任”。報關企業注冊登記改為備案后,依然要正確履行法定義務。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報關企業對委托人提供的報關事項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發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不實情形的,仍可能被處以罰款;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未經海關備案從事報關活動的,仍可能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將被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調整“禁止從事報關活動”。為做到“守法便利,違法懲戒”,在《海關法》調整報關企業的管理為備案制后,海關繼續加強對報關行業的合規管理。修改后的《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報關企業未盡合理審查義務,情節嚴重的”“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情節嚴重的”“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構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等嚴重違法情形的法律責任,從“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調整為“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為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海關作出“禁止從事報關活動”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主體二: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
刪除“吊銷檢驗鑒定資格證書”。2021年《商檢法》修改后,取消了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的行政許可,海關不再頒發“檢驗鑒定資格證書”,這類企業“擅自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超出其業務范圍”的違法情形也不復存在,因此修改后的《商檢法實施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對應刪去“吊銷檢驗鑒定資格證書”。
保留“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檢驗鑒定業務”。修改后的《商檢法實施條例》仍然規定,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企業如果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擾亂檢驗鑒定秩序的,海關將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暫停其6個月以內檢驗鑒定業務。
新增“從事法檢商品檢驗的,國家對采信檢驗機構實行目錄管理”。雖然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不再采取許可準入,但修改后的《商檢法》第六條新增一款,對必須實施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海關可以采信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海關總署對前述檢驗機構實行目錄管理。
主體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刪除“撤銷注冊登記”“予以取締”。2021年《海關法》修改后,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手續的,與報關企業一樣,不再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改為依法向海關備案。修改后的《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未向海關備案從事報關業務的”,海關可以處以罰款,不再有“撤銷注冊登記”“予以取締”的情形。
保留“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追究刑事責任”。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除了在通關環節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外,作為“被稽查人”時,還應當遵守《海關稽查條例》相關規定。海關稽查時,“向海關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拒絕、拖延向海關提供賬簿、單證”等的,在日常經營中“未按照規定編制或者保管報關單證、進出口單證”等的,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有關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可被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調整“禁止從事報關活動”。修改后的《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海關稽查條例》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原有法律責任之一“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調整為“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例如,進出口收發貨人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向海關提供虛假情況、隱瞞重要事實,拒絕、拖延向海關提供賬簿單證等資料,轉移、藏匿、篡改、毀棄報關單證等資料,情節嚴重的,均會被禁止從事報關活動。
來源:中國海關雜志